论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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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静[1]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6期242-24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示主义原则是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贯穿上市军工企业运作的全过程。上市军工企业的三重身份决定其必须适用公示主义,适用公示主义原则不论对于公司内部发展还是外部发展都有重要作用。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中的具体表现为:公司组织状况的公开性;公司募股集资的公开性;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开性。目前,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适用中的最大障碍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此,应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公示主义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化程序化、把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军工企业 公示主义原则 信息披露制度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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