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相关制度——以公司僵局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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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攀[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200042

出  处:《知识经济》2014年第4期32-33,37,共3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公司的解散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公司解散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或消灭。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解散制度之一,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途径,也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逻辑结果。因为一旦发生公司僵局,对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的利害关系人而言都将是致命的伤害,因此,如何认定公司僵局便当然的成为公司运作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公司法 诉权行使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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