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产品责任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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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利明[1] 

机构地区:[1]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出  处:《学术交流》2014年第3期85-89,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DC110201);大连民族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1161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用冲突规范选择法律来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是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最主要的方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确立了国际产品责任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由被侵权人单方选择适用法律的模式较之"与受害人具有密切联系"以及"与被告具有密切联系"的模式更具合理性和先进性,能够最有利地、平等地保护产品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的利益,有助于实现侵权法的行为导向功能。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要处理好该模式可能带来的诸如法律选择的程序比较复杂、产品销售地法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范围中缺失以及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等问题。

关 键 词:国际产品责任 弱者利益 国际产品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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