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的良心与法治政府的道德--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道德之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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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怀敏[1] 姚建宗[2]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2]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2期60-66,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吉林大学“211工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当代中国法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10JZD0029)

摘  要:多种理论和逻辑在支撑着这样的一个基本认识:"人民"政府应该是有"良心"的政府,"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道德"的政府。"人民"政府的"良心"主要体现在它应该是"有耻有格"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公益"而没有"私利"的政府、"讲理"的政府、"光明"的政府、"有责"的政府和"感恩"的政府。"法治"政府的"道德"主要体现在它应该是遵守法律的政府、尊重权利的政府、维护人的尊严的政府、正视人性的政府、理性民主的政府、谦抑克己的政府和宽容忍让的政府。中国社会有必要从建设和培育党政官员的私人道德与良心、公共道德与良心、职业道德与良心,以及强化和培育党政官员的常人关怀与平民情感等方面来建设和培育"人民"政府的"良心"和"法治"政府的"道德"。

关 键 词:人民政府 法治政府 政府官员 良心 道德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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