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私法效力问题的基础认知——基于中西比较的立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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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福臣[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3-11,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法治社会中的民事权利的宪法保护"(11522Z014)的阶段成果

摘  要:宪法的私法效力在西方被称为"私法宪法化",是宪法权利规范在司法适用中与私法规范发生效力碰撞所产生的结果,并已成为西方国家宪法和私法发展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宪法的私法效力在我国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内涵,原因是我国至今尚不存在产生西方国家"私法宪法化"的社会基础、宪法规范基础和司法制度基础。如果中国未来宪法与私法的发展形成了"私法宪法化"的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则西方意义上的"私法宪法化"现象当然也会出现。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以西方国家相关问题的产生和讨论做前车之鉴是必要的。

关 键 词:宪法私法效力 私法宪法化 国家行为 水平效力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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