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7条立法解析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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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红艳[1] 夏晴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北京金杜律师所

出  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67-75,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2011QY089

摘  要:《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关 键 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 预付制度 最大诚信原则 隐性强制条款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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