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预防——我国犯罪治理的常规模式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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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綦通[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3期219-223,共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1QY029)

摘  要:长期以来,以政府为主导的犯罪打击模式在我国犯罪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但这种模式忽视了被害人等其他社会主体对犯罪治理的作用,其通过威慑遏制犯罪的效果也不甚明显,不应作为常规的犯罪治理模式。因而,犯罪治理应该转向预防犯罪,而被害预防模式能够克服犯罪预防模式的弊端而应该成为常规的犯罪治理模式。在这一要求下,不仅多元主体应该参与到被害预防中来,而且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也应该围绕被害人以及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制定。

关 键 词:犯罪治理 被害预防 常规模式 

分 类 号:D91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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