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使用电子签名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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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佘丰林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工商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4年第4期59-60,共2页

摘  要:2004年8月28日颁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从目前各地行政机关使用电子签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实现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印章、签名的电子化,以取代目前实行的手工签名和加盖实体印章的工作方式。下面,结合泰安市工商局与肥城市工商局合作开发肥城市违法违章案件管理系统(简称“办案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谈谈推广使用电子签名存在的障碍及解决的方法。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行政执法 电子形式 数据电文 行政机关 法律文书 管理系统 违章案件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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