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基础、作用机制及适用界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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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志京[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14-28,共1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占有与所有的分离和权利的抽象化、观念化,使得人们无需借助现实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单凭合意就可以实现物权的转移;在交易便捷和交易效率的促使下,处分他人之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成为必要,法律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正面的预防机制即公示制度和反面救济机制即公信力、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功效,但各有其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仅适用于公示不充分(缺乏公信力)之情形下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可随意扩大,否则不但会导致体系的破坏和制度抵牾,而且会使得善意取得在本不属于其作用范围的领域内无法发挥其效力。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公示 登记 制度功能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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