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序之完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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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升[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2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90-99,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追偿程序不合理是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很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追偿率,同时保障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序应当放弃不可诉性行政模式,而代之以可诉性行政模式。人情因素的干扰是我国选择追偿主体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目前虽然还不能将检察机关作为追偿主体,但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监督,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检察机关作为追偿主体。应当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通过认识要素推定意志要素。另外,应当保障有关责任人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

关 键 词:国家赔偿费用 追偿程序 追偿模式 追偿主体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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