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理寺地位的变化看唐中央统治能力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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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春蓉[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221-225,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大理寺是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在唐朝前期,由于政治清明,社会安宁,大理寺的司法职能受到皇帝及其它行政机构的重视,有效地发挥了其审判职能,为唐朝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由于皇权下降,宦官与地方节度使专权,唐朝中央对全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控制力减弱,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大理寺的效率与地位也逐渐下降,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无法正常履行。唐朝司法秩序的紊乱,又进一步加剧了唐王朝的土崩瓦解。

关 键 词:唐朝 审判机构 大理寺 司法权 皇权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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