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论辩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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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启忠[1] 秦正发[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83-88,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3BFX06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12JD038);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基地项目"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高利贷刑法规制研究"(13CFL0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关 键 词:高利贷 司法入罪 合理性 

分 类 号:DF4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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