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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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红艳[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43-48,共6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寻衅滋事罪中的重要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但又争议最大、最难理解的类型。针对"两高"于2013年7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随意"表主观要素,体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肯定本罪中流氓动机的成立,对其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在一定层面上也可以涵盖报复性的动机。将"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中的"多次"理解为二年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本罪中的伤害程度不排除致人重伤、死亡,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予以判断。

关 键 词:随意 流氓动机 情节恶劣 多次 故意伤害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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