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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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瞿昊晖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编辑之友》2014年第3期89-92,共4页Editorial Friend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ZD&076)的阶段成果

摘  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出版过程中必备环节的保障,应予维持。依据法理,该条文的内容不宜保留在规定排他性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通过分析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内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可知,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实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可将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益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以解决现实与理论的冲突。

关 键 词:编辑修改权条款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文字性修改 权利的限制 

分 类 号:D922.29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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