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立民[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68-72,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寻求法制自主性研究"(2011BFX005)的前期成果之一
摘 要:为了抑制犬类的野性发作,杜绝犬患,中国古今都对管犬作过规定。早在唐朝,就已对管犬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内容涉及捕杀狂犬、防范恶犬、犬主所应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等等。进入近代以后,上海租界率先把管犬规定归入近代法制的范畴,内容涉及到捕杀野犬、家犬必须戴口套、征收养犬执照税、禁止犬类进入公共活动场所等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管犬也归入了法治的轨道。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犬类管理规定,然而实施情况等不太理想。展望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犬规定、扩大管犬宣传、加大管犬执法力度等。总之,只有在法治框架之下,人犬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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