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纠纷具有可诉性  被引量:7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祝建军[1] 陈文全[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4-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以及潜在的实施者负有以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件许可的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权拒绝善意相对人实施其必要专利,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享有停止侵权豁免的权利。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具有民事司法的可诉性。FRAND费率的确定,既包括许可使用费本身合理,也包括许可使用费相比较的合理。裁决符合FRAND费率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应至少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特定无线通信产品中应支付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比例;二是考虑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质量、研发投入等情况;三是参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前已达成协议并收取的可量化的使用费率标准;四是考量欲授权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范围。

关 键 词:费率标准 必要专利 可诉性 许可使用费 善意相对人 专利使用费 专利权人 无线通信产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