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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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建军[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10-1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每一个主权国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又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技术标准 专利权人 垄断 歧视性定价 专利许可 专利使用费 无线通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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