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合同属民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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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伟峰[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57-6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组织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渔船船员赴我国台湾地区渔船工作的,应依照《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与渔船船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涉台渔船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船员服务合同,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关 键 词:外派劳务合同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 船员劳务 民事法律关系 台湾地区 劳动关系 公司组织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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