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交强险的性质及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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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义[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86-86,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审判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往往以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车辆的临时牌照过期等理由拒绝理赔。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些抗辩不能成立,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关 键 词:交强险 立法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性质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无驾驶证 审判实践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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