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保险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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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海权[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89-89,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于保险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法主要有三种规制方式:一是订入规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关 键 词:保险责任 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 免责事由 约定 规制方式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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