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时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南召县鑫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南召县水泥厂与樊晓建、南召县鹿鸣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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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立丽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4年第1期30-35,共6页

摘  要:租赁企业依据约定接收被租赁企业职工并为其安排工作,职工与被租赁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冻结”状态,与租赁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租赁企业作为事故单位、用人单位兼受益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参照撤销、破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优先一次性支付十年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机构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长期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法院不应判决工伤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应判决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关 键 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事故 租赁经营 有限责任 保险纠纷案 南召县 水泥厂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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