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水权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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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卫先[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75-84,共10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11CFX041);中国海洋大学"青年英才工程"项目

摘  要:争执不定的理论水权无法对我国的水权建设提供可行的理论指导。尽管交易实践中的水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它无法有效保护水资源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各民族国家对地球表面分而治之的情况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实际意味着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及其政府对水资源之生态价值和水环境拥有保护和管理的职权;二是国家对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拥有垄断权;三是国家及其政府的水资源生态价值的管理权和水资源经济价值开发利用的垄断权要受到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和基本生存权的约束。所以,在我国,以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为基础而建构的水权体系也应当包括这三个方面,即国家拥有水资源生态价值的管理职权、国家拥有水资源经济价值开发利用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拥有针对水资源的环境利益与基本生存权。

关 键 词:水权 水资源 生态价值 经济价值 

分 类 号:D922.661[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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