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工作应按市场化标准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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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家健 

机构地区:[1]深圳景洲大厦业委会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4年第2期87-87,共1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引发了物管业内广泛的关注和争议。这份行政“红头文件”中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更是引来业内众多人士的议论。

关 键 词:最低工资标准 市场化 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 物业管理区域 “红头文件”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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