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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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瑞红[1] 

机构地区:[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出  处:《政府法制》2014年第6期56-58,共3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一、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含义以及公共事业领域民营化的必要性 在行政法学领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应界定为“以行政主体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为目标。以公众满意为标准,以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相互合作为中心内容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

关 键 词:公共事业民营化 法律规制 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垄断 非政府组织 行政法学 行政主体 社会服务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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