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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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瑞栋[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122-125,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的规范配置研究"(项目号:12BFX072);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以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为视角"(项目号:10YJA8201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形式强制"规范就是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范。关于"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强制性规范说、任意性规范说和倡导性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要求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的规范"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此类规范的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当将"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的规范"设置为任意性规范。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形式强制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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