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平面到立体”复制权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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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姣姣[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200042

出  处:《知识经济》2014年第5期30-31,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有必要将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或者建筑作品区分开来,将根据工业设计图制作工业产品的行为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将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的立体复制。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将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不加区分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其他国家在区分不同作品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平面到立体"复制权保护范围通过立法作了界定。我国也应该通过立法将不同作品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明确下来,这样才能与国际接轨,指导司法实践。

关 键 词:复制权 平面到立体 美术作品 图形作品 建筑作品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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