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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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宋绯[1] 

机构地区:[1]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湖南益阳41300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78-80,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11YBB065)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判断的难度。美国政府由立法机关作出判断,而我国由政府作出判断,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与矛盾。政府作为界定主体的相对优势在于其专业性,劣势则在于可能有失公平;人民代表大会因其工作方式不适合单独成为界定主体,但可对当地公共利益的类型进行确定,并发挥监督职能;而在争议发生后,司法机关应是唯一的界定主体。

关 键 词: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界定主体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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