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有缺陷 “豆腐渣”工程逃之夭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立法上的缺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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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晓航 郎立新 

机构地区:[1]杭州北辰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0年第4期32-33,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1999年12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对钱塘江堤塘工程质量事故案件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作了撤案处理,涉案的五名被告,除二名被告因另案而被继续羁押外,另三名被告被无罪释放,作出撤案决定的理由是:根据新的定性结果,涉案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虽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程,以泥沙替代混凝土进行灌注,其不可避免地留有事故隐患,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事故发生,依照法律规定“罪不当罚”。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钱塘江“豆腐渣”工程案,竟然发这样一个令人大吃一惊的方式被画上了句号,人们议论纷纷,同时也引起了有关人士的深思。

关 键 词:工程质量 "豆腐渣"工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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