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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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剑[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3期128-142,共15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1CFX039);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年实践教学项目资助

摘  要:"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关 键 词:横向垄断协议 法律适用 合理原则 当然违法原则 过度竞争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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