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在本质上的行政监督性——基于“非司法化”视角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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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匡西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30-34,共5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行政复议在本质上具有行政监督属性。当前复议实施效果普遍不理想,对行政复议司法性特征进行片面强调的学术浮躁心态容易将行政复议引入"泛司法化"的歧路,使行政监督丧失存在的独特意义并背离其行政本性。不能也没有必要为了单纯强调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而径行将行政复议引向司法化。应当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监督属性与非司法化方向,同时变革相应的配套制度促其行政本性的回归。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行政监督 非司法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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