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适用累犯制度之剖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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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演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净月学刊》2014年第1期101-105,共5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普通累犯 特殊累犯 罪刑相适应 罪刑法定 

分 类 号:D917.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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