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以南京市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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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笑[1] 杨茜茜[1] 黄炎[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出  处:《改革与开放》2014年第1期22-24,53,共4页Reform & Openning

基  金: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国家级项目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1211287017;指导老师: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张明霞;尚永昕

摘  要:德国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南博方教授认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赋予相方以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此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必然要对已生效的授益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针对特定的情形对授益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撤销或撤回。针对保障房的"退出难"问题,笔者拟从授益行政行为的理论分析保障房审查退出的现状,探讨保障房退出的可行方案。

关 键 词:廉租房退出 授益行政行为 信赖利益 撤回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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