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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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会计师》2014年第3期80-80,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关 键 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营业税政策 自有住房 房产税 出租 职工 企业 进口环节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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