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自然保护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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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向文[1,2,3] 王圭宇[1,3]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2]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3]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出  处:《国外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54-63,共10页Social Sciences Abroad

基  金: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向文教授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俄罗斯转型期司法改革研究"(11BFX1153);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重点基地项目"俄罗斯转型期法律制度研究"(2011-JD011);200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专门检察制度研究"(GJ2009B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作为苏联的"法定继承国",俄罗斯联邦在继承苏联复合式自然保护检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自己的自然保护检察制度。目前,俄罗斯联邦设立了1个全流域性的伏尔加河跨地区自然保护检察院。此外,在36个联邦主体内建立起42个独立的、隶属于本联邦主体检察院的跨区自然保护检察院。而在另外32个联邦主体内,仍由区域性检察院负责对自然保护和自然利用立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认真研究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保护检察制度,不仅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对我国专门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自然保护 检察制度 俄罗斯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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