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完善罪犯分级处遇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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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北京市女子监狱课题组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2期50-52,共3页

摘  要:一,我国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既有模式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第39条规定了分押分管制度:“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分级处遇制度就成为监狱管理机关贯彻这一政策的重要制度。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这种处遇只能算是一种粗线条的分类,主要是构建在对罪犯的性别、年龄、犯罪性质、被判处的刑种刑期、犯罪后的表现情况等进行简单划分的基础上的。从我国当前监狱矫正相关立法及工作实践来看,一般是将罪犯划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等级,其中严管又具体细分为一级严管和二级严管两类,宽管则可分为一级宽管和二级宽管两类;并且在确保罪犯的基本待遇的前提下,对不同等级的罪犯进行差别化处遇。在我国,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监狱警戒的严厉程度、对罪犯日常管束强度、自由活动范围大小、与家人会见的方式、在狱中实际享受的生活待遇的好坏等方面。

关 键 词:分级处遇 罪犯 《监狱法》 监狱管理局 监狱管理机关 犯罪类型 刑事政策 生活待遇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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