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性探讨及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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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兰[1] 牛琪[2] 

机构地区:[1]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2]山西医科大学,山西太原030001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118-122,共5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FX073)

摘  要: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是新农合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根本问题。但是,相关政策没有明确其属性,引致理论界争议纷繁。实际上,悉数新农合制度的基本内容,它属于社会保险制度;只因新农合的筹资与保障水平还未达到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因而它在目前是一种"初级"社会保险制度。新农合的社会保险属性决定了其归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同时,新农合的"初级"社会保险特性决定了还需要制定下位立法——《新农合管理条例》对新农合予以具体规范。

关 键 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保障属性 社会保险 

分 类 号:C93[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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