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角下的配偶间损害赔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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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明龙[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76-82,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配偶间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应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属侵权特别规定,配偶间其他侵权行为仍可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但配偶间损害赔偿应以共同财产制终止为条件,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确立使配偶间损害赔偿的范围得到一定拓展。因共同财产制终止原因不同,配偶间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要求并不一致。

关 键 词:配偶间侵权 离婚损害赔偿 非常法定财产制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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