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股权真债权”税收问题辨析——兼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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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娜[1] 张伟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4年第4期42-44,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HB12GL019>;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HB13JJ06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的投融资模式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是与被投资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债权投资则是以取得固定回报为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投融资方式不断创新,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法律形式为股权投资、又通过合同取得固定回报,并约定了退出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俗称“假股权真债权”。形成混合性投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内在因素中股权和债权的占比也不同,在税收上如何对混合性投资定性多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热点。201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笔者试结合41号公告,对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模式及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被投资企业 投资业务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 所得税处理 税收问题 混合性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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