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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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正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19-23,共5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获取政府信息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在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损害公共利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基于此目的,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以公共利益为由阻碍公民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知情权的关系,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序运行的关键。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 不确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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