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西欧实践的考察及其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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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佳[1] 宋杰[2]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 [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1期117-124,共8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上的司法干涉问题研究"(项目号:13BFX14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跨国公司犯罪的法律控制研究"(项目号:11JJD82001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普遍管辖权是指对那些被指控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无论其国籍或者其犯罪地,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西欧国家在普遍管辖权这一问题上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经验,走在了世界的前沿。我国缺乏有关普遍管辖权专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积极履行我国根据国际条约所应承担的通过行使普遍管辖权对罪犯起诉的义务,我国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罪名,专门制定某项国际公约的执行法案,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国际罪行的调查和审理。

关 键 词:普遍管辖权 国际罪行 在场原则 不能或不愿原则 豁免制度 

分 类 号:D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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