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看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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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艳华[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5期58-68,共11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债权性请求权与物权性请求权混合的权利保护模式,造成请求权体系混乱、不统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困难、不统一的尴尬境地。知识产权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未作特殊、具体的规定,适用法律时应该优先适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弥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缺陷与不足,同时适应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知识产权请求权理论,我国有必要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加入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利,知识产权人可直接据此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预防妨碍、赔礼道歉,而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回归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应该对请求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化,以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请求 权知识产权侵权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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