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公民权发展的多重“差序格局”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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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楚成亚[1,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研究员。济南250100

出  处:《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4期54-57,共4页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10JJD710006)

摘  要:赋予农民公民权利,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公民权利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呈现出多重"差序格局",既存在不同类型权利的发展有先有后的"序列",也存在不同区域的农民、不同阶层的农民权利实现方面的"差别"。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应采取措施超越这种"差序格局",推进不同类别公民权利的均衡发展,合理控制权利发展的区域差异,并兼顾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的权利发展。

关 键 词:农民 公民权利 差序格局 和谐社会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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