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女性离婚权的发展轨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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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全红[1] 顾程雯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88-90,共3页The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

摘  要:北洋政府时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此时的婚姻关系亦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法律层面来说,女性获得了离婚权,但事实上它未能真正发挥实效,当时的女性想要通过离婚实现独立自主的愿望仍然难以实现。这种有权却无法自由行使的现象,与北洋政府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对当时的部分女性产生了触动,但是影响的范围不够广,程度不够深,即使法律赋予了她们离婚权利,她们也无法鼓起勇气主动提起离婚,社会现实迫使她们以或委曲求全或冷静务实的态度来面对不幸的婚姻。只有整个社会意识的进步、女性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地位的提升,女性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离婚权的愿望才能实现。

关 键 词:北洋政府 女性 离婚法律制度 离婚权 

分 类 号:D909.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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