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配合机制——以审查方式的衔接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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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得兵[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1期95-99,共5页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摘  要: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查权限或"审查能力"的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证机构依其性质,较适合承担登记实质审查的工作,而登记机关只需担负形式审查任务。公证机构和登记机关协调运行,共同保证交易安全。

关 键 词:公证 不动产登记 配合机制 审查方式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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