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之本体救济的建立——审视撞伤不如撞死之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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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菲菲[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4期51-53,共3页

摘  要: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体生理机能保持正常运作的权利。生命权是人身权中占据核心地位的重要人格权,生命的存在是其他人格权建立的基础,健康权也是以生命安全得以维护为前提的。然而现有的立法,对生命权与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赔偿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现实中,生命权遭受侵害产生的赔偿往往低于健康权遭受侵害产生的赔偿。正因为此,各地"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件常有发生。审视这一现状,在立法中承认生命权本体的救济,以及近亲属对受害人也即生命权本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享有继承权利,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 键 词:生命权 健康权 损害赔偿 本体救济 继承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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