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资源征用法律制度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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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昱明[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陕西西安710068

出  处:《新西部(下旬·理论)》2014年第2期67-68,共2页New Western

摘  要:本文分为民国前、民国时期和建国后三个阶段,分别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在民用资源国防动员征用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指出,民国前民用资源征用法律制度虽客观地存在着,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民国以及陕甘宁边区时期的民用资源征用法律制度,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立法技术总体上来说都是很先进的,也发挥了必要的作用;建国后,我国民用资源征用制度在伴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战争的需要得到了逐步完善。

关 键 词:民用资源 征用 法律制度 历史考察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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