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病种的县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界定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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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兆辉[1] 陶红兵[1] 熊光练[2] 沈晓[3] 李绍华[4] 张文斌[1] 乐虹[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武汉430030 [2]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武汉430030 [3]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4]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出  处:《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4年第4期248-250,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基  金:卫生部委托项目(CZ2012-12-17)

摘  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人民提供[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已经有其比较明确的界定,而基本医疗服务却缺乏明确的服务范围与实施路径。

关 键 词:基本医疗服务 县级医院 界定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 病种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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