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不知条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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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雨佳[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3期17-17,共1页

摘  要: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有关货物索赔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提单持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 货物收据 法律责任 货物索赔 托运人 收货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6.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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