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说明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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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丽莉[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4年第3期30-34,共5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黎朝阳所在单位丰顺钟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黎朝阳在内的29位员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梅州分公司投保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约定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黎朝阳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关 键 词:团体保险 说明义务 人寿保险公司 身故保险金 指定受益人 再生资源开发 无驾驶证 投保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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