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蝇”灭“蚊”利归民生——贵港市检察机关打击。村官”腐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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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黠 

出  处:《公诉人》2014年第3期33-34,共2页Prosecutor

摘  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村官”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承担村级事务组织管理的负责人,村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干部,更不是公务员。如果说,电视剧里“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只是一句当不得真的戏文台词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的村官颇有呼风唤雨的能耐却是不可小觑的事实。

关 键 词:“村官” 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贵港市 民生 腐败 纪实 

分 类 号: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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